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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冈山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井府发〔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7-1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井冈山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井冈山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和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含为偿还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专项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一般债券资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严格新增债券资金项目管理,新增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的公益性项目平稳建设,申请新增债券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我市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二)项目为公益性资本项目,已论证成熟立项并急需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新增债券资金项目库建设:

(一)各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程序,及时提报下年度新增债券资金投资项目至市财政局审核。所提报的项目须明确以下内容:名称、建设单位及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市国土局提报土地储备项目还应包括地块区位、储备期限、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市房管局提报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应包括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应根据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财力、下年度项目投资需求等,合理确定下年度债券项目申报总体额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新增债券限额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报的入库建设项目,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预审和筛选,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新增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需要变更、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向市政府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变更、终止或撤销,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下达置换债券额度后,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存量债务的到期还本情况提出置换债券资金的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新增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提供者,置换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至存量债务债权人。

(二)专款专用原则。新增债券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存量债务项目。

(三)绩效原则。新增债券资金的使用要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之日起20日内,将债券项目以“通知单”形式书面告知各有关部门,督促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新增债券资金安排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债券资金应原则上在批复当年申请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同意置换债券分配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置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新增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对账,编制新增债券收支决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签证、税务发票等资料填写《井冈山项目资金请款审批表》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月报送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市财政局应按月对账,确保债券资金存放账户的余额高于新增债券资金结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收到置换债券资金后,应根据签订的置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债权人,并办理相关解除债权债务书面凭证,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工作,将资金纳入当年预算足额安排,确保足额及时还本付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增债券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新增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应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防范新增债券资金使用风险。

第十九条 对债券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下达债券项目整改督办单,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责任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将新增债券资金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金运营维护责任,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新增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债券资金安排时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挪用债券资金的,暂停债券资金的拨付,市政府将严肃追责问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井冈山市债券项目通知单

          2、井冈山市债券项目督办单

3、井冈山项目资金请款审批表

 

附件1

 

井冈山市债券项目通知单

 

          局(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   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批准,现下达你单位                项目债券资金预算      万元。请你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请拨付债券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特此通知。

                                   

                               井冈山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2

 

井冈山市债券项目督办单

 

          局(单位):

根据      检查组对你单位负责实施的    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反馈,发现该项目存在             的问题,请你单位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组织整改落实。请你单位于        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特此通知。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井冈山项目资金请款审批表

单位:元

项目主管单位

(加盖公章)

项目实施名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

文件依据

计划总投资

财政下达该项目总计划额度

累计已付资金

本次申请付款 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项目施工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市财政局签署意见: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市政府分管项目领导签署意见:

市政府分管财政领导签署意见: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注:白色联存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红色联存市财政局业务股,黄色联存项目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