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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冈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井府办字〔2018〕230号 发布时间:2018-07-1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井冈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井冈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01号)、《井冈山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井冈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各种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含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物资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上述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统一委托、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统一建立审计项目备查库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超概算、应招标未招标、未竣工验收等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予受理,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中介的项目,审计机关对其结果不予确认。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做好重点项目的审计计划。市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审计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核后并经审计机关委托,受托中介机构直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受托中介机构将结算报告报送市国家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备查。市国家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从项目报告备查库中抽取5%复核进行审计监督。复核后审减率超过11%的,将处受托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双倍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审计机关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经市国家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复核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定)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统一委托的项目,工程款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5%。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合同中列明以市国家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结算,并提请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单位送审时应按审计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的审计费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由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对于未列入抽查的项目,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操作。对于列入审计抽查的项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支持和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好政府投资审计法定职责,依法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计计划监督管理,创新审计组织方式,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组织开展好本地区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