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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仓储物流企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井冈山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4-04 字体:【

   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促进仓储物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仓储、物流配套设施,从事仓储、物流配送业务的仓储物流企业。

    二、优惠办法

    (一)土地政策

    1、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根据相关规定购买工业用地。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纳税额达10万元/亩以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地块内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化率不底 于20%;企业内部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高于7%。

    2、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其投资建设进度,市财政按摘牌价减2万元/亩,安排等额的专项资金,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期给付,其中:开工建设补助40%,主体建筑完工补助30%;通过土地综合验收并投入运营、缴纳税收后补助30%。

    3、若企业投资强度未达到100万元/亩,按投资总额与要求的差额,企业应退回用土地出让金安排的基础设施专项补助,退完为止。若企业年纳税额未达到10万元/亩,按当年纳税额与要求纳税额的差额,企业应退回当年给予的税收奖补资金,退完为止。

    (二)税收奖补政策

    1、企业所得税:自企业正式运营并纳税起,按企业在井冈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第1—4年,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第5—10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等额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2、流转税:自企业正式运营并纳税起,按企业在井冈山缴纳的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下同)、城建税总额,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对年各项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第1—3年,按所缴增值税、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的90%,第4—10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的70%安排;对年各项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第1—3年,按所缴增值税、城建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第4—10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安排。

    (三)金融扶持

    对在井冈山实现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在井冈山金融机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期限为1年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实际低于规定的最高贴息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三、其他

    1、对投资额较大,且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策”特别优惠办法。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